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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7-04     作者:   分享到:

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一编 总则

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*员的纪律处分


第三十二条

*员被依法留置、逮捕的,*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*员权利。根据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处理结果,可以恢复其*员权利的,应当及时予以恢复。


第三十三条

*员犯罪情节轻微,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,应当给予撤销*内职务、留*察看或者开除*籍处分。

  *员犯罪,被单处罚金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
第三十四条

*员犯罪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给予开除*籍处分:

  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(含宣告缓刑);

  (二)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*治权利;

  (三)因过失犯罪,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(不含三年)有期徒刑。

 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、拘役的,一般应当开除*籍。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*籍的,应当对照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的规定,报请再上一级*组织批准。


第三十五条


*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,*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*纪处分,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*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(单位)给予相应处分。

  *员依法受到*务处分、任免机关(单位)给予的处分、行*处罚,应当追究*纪责任的,*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、行*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*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。其中,*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,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*内职务以上处分。

  *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,应当追究*纪责任的,*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,依照规定给予相应*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。

  *组织作出*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,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、行*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等,对原*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,*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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